快递公司弄丢快递怎么办?法院判按实际价值赔偿
厦门网讯(厦门晚报记者 洪萱茹) 又到“双十一”,快递陆续送出,大家都收到货了吗?有些消费者满怀期待地等待快递,却遇到了快递丢失
厦门网讯(厦门晚报记者 洪萱茹) 又到“双十一”,快递陆续送出,大家都收到货了吗?有些消费者满怀期待地等待快递,却遇到了快递丢失的糟心事。有些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往往与物品实际价值相差甚远,让不少消费者觉得快递“白丢了”。其实,只要掌握举证关键、摸清维权路径,就能依法追回合理损失。近日,思明区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例。
快递“已送达”却下落不明
要求全款赔偿被拒
某年“双十一”,芳芳(化名)通过快递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单,以13.5元运费邮寄4件衣物至同城朋友处。物流信息显示当日已完成配送,但收件人称未接到电话且未收到包裹。芳芳与快递员小林(化名)沟通未果后,联系快递公司客服,客服表示“按遗失处理,仅吊牌价一半赔偿”。
无奈之下,芳芳起诉了快递公司和小林,要求对方共同赔偿她的实际损失14000元。为证明货物价值,芳芳向法院提交她和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,记录显示这些衣物的吊牌总价为16200元。
快递公司调取了收件地址的监控,监控显示快递员已将货物送到,当时也有人接收货物。公司认为,如果芳芳可以证明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并出示付款凭证,公司可以赔偿实际损失,否则只能赔偿一半。快递员小林称:“我核对了地址,但没有核对收件人和电话,我同意和公司共同赔偿。”
未核实收件人即属违约
应按实际损失赔付
法院经审理认为,快递公司不能证明已将快件送至芳芳指定的收件人,现快件丢失,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,而赔付的具体价格应根据货物实际价值确定。
芳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内容与快递订单相吻合,可以据此确认实际货物和价值,同时,芳芳要求赔偿的金额未超过货物吊牌价16200元,故法院予以支持。因小林自愿与快递公司共同赔偿,故法院判令二者共同向芳芳赔偿14000元。
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。
法官提醒
快递服务企业负有将快件妥善安全投递至约定的收件地址、交付给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的义务,不能以“已送达地址”为由规避核对收件人的责任。因此,寄件人在寄送贵重物品时,建议保存好价值凭证,必要时对邮寄的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,以便在维权理赔时得到合理赔偿。